2014年8月4日 星期一

監票權失衡 民主選舉倒退嚕

       近日各縣市首長無黨籍參選人對於《選罷法》中,「監票權獨厚大黨」的不公現象紛紛提出抗議,並呼籲修正《選罷法》以保障非政黨提名之參選人權益,在台灣民主的發展進程中,有所偏頗的監票制度設計,無疑倒退回戒嚴時期,的確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
       人民以選舉作為遴選公僕的主要程序,選舉制度的公平、公正、公開等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監督」亦是我國憲法明文規定賦予公民參政權中的必要環節。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3項第1款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監察員即為監票員。此條文卻明顯違反平等原則,立委與縣市長參選人若是以無黨籍或是獲小黨提名參選,等同沒有推薦監察員的權利。
       小黨或無黨籍獨立參選人,理應比大黨更需要擁有參與監票的權利。尤其當參選人的實力在伯仲之間,有沒有辦法嚴格執行監票制度有可能就是勝負關鍵,以二OO六年高雄市長選舉為例,雙方差距1,114(0.14%),在高雄設置了839個投開票所,等同每開票所只要誤差一票即能讓戰局翻盤!擁有推薦監票員的資格不僅是選舉制度中形式所需要,更是一項掌握」開票所內狀況,隨時能與競爭對手制衡的必要條件。假設開票時有選票汙損或蓋印位置較偏向哪方的疑慮,對於無權設置監票員做為公證的參選人,恐怕吃虧了都還不知道。
       事實上,監票權的不平等確有違憲的疑慮,在過去《選罷法》也有釋憲修正的前例。一九九四年針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釋字第340號中寫到,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的制度,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對比現在既有的監票制度,不正也是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承受開票不夠公正透明之風險,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嗎?
       更弔詭的地方,在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5條,明文規定總統選舉中監票員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也就是推舉監票員權利與政黨提名無關。同樣的選舉監督制度,在總統選舉中「對人不對黨」,卻在縣市首長選舉中「對黨不對人」,候選人及選民不禁無所適從。
        台灣在建立形式民主之後,實質的民主發展卻毫無進展,趁著此次年底九合一選舉到來前,理應一併檢視不合理的選舉方式並加以修正。修法保障無黨籍身分參選的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得以有資格推薦監票員進行全程監票工作,將是啟動台灣二次民主改革,重要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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